《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如下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根据规定佩带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手段,预防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预防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当地实质,做好农村区域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