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能否被实行刑事拘留
当监护人涉嫌紧急犯罪,如故意杀人、暴力伤害或偷窃等,且证据表明其有重大嫌疑时,公安机关在法定紧急状况下,可依法对其实行刑事拘留,这是一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用于确保司法调查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监护人能否限制精神患者自由
监护人不可随便限制精神病病人自由,除非为保障其安全或预防对别人构成威胁。精神病病人享有基本权益和行动自由。监护人需负责其平时生活,并在必要时采取合理约束,如预防迷失方向或危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推行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监护人暂时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况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街拍料手段。
3、监护人能否舍弃监护权人
监护人不可随便舍弃监护权,这是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责任。只有在监护人因病或其他缘由丧失监护能力,且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才能变更监护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手段,并根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推行紧急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况;
(三)推行紧急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含:其他依法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准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假如涉嫌违法犯罪,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是可以被实行刑事拘留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同意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见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
监护人假如推行了犯罪行为,譬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偷窃等,且有证据表明其有犯罪重大嫌疑,公安机关经过审察觉得需要采取刑事拘留手段的,就会依法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