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子出租实践中,常出现承租方因种种缘由没办法继续履行合同,出租方不认可解除,由此陷入合同僵局的情形,此状况下导致的有关损失由哪个承担?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十日,章某与汤某签订《房子出租合同》一份,约定:章某承租汤某所有些房子一栋,用于经营饭店。租期自2022年6月十日至2025年6月9日,租金1万元/月,章某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半年的租金,此后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他们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当日,章某依约向汤某支付了2022年6月十日至2022年12月9日的房子租金6万元。2022年9月底,章某因饭店经营不善,与汤某交流提前退租事宜,但双方未协商一致。章某于2022年11月告知汤某已将房子清空并搬离,此后章某也未再支付房租。
现汤某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出租合同于2023年4月9日解除,章某向汤某支付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4月9日的租金4万元及违约金7.2万元。
章某辩称,其提前三个月就与汤某协商退租事宜,且于2022年十月即搬离房子,剩余三个月房租也没要,其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汤某放纵损失扩大,不应再需要其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一是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何时解除?二是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觉得,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全方位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合同解除。涉案出租合同约定的租期为三年,章某已实质缴纳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此后未再缴纳租金。章某曾明确表示不再出租涉案房子,并就合同解除事宜与汤某进行过多次交流,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建议而搁置。2022年11月5日,章某向汤某发送微信表示“房子已清空,剩下几个月的房租也不要了”,汤某回复“随你”。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已没办法达成继续履行涉案出租合同的合意,且该类合同的义务很难强制履行,在事实上已经形成合同僵局。若不解除合同,一方面将使承租方在不用房子的状况下承担租金损失,其次承租方支付租金能力遭到限制将不利于出租方债权的达成。
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及公平原则,涉案房子出租合同应予解除。章某实质缴纳房子租金至2022年12月9日,并提前告知汤某退性生活宜,表示剩余房租不要了。从章某提交的照片来看,涉案房子已基本恢复至出租前的状况,结合汤某提交的证据及收房状况来看,亦可以看源于2022年12月之后双方并没有实质履约的事实,故本院综合在案证据及案件实质状况,认定案涉出租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汤某在明知章某不再继续承租用涉案房子的状况下,未能准时收回房子致使房子空置损失,其倡导章某支付2022年12月十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的房子租金,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章某提前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汤某倡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即7.2万元,明显高于其实质损失,章某对此提出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本案实质状况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以4个月的房子租金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涉案合同于2022年12月9日解除,章某应向汤某支付违约金4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房子出租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是不是根据约定继续履行下去产生了较大争议,导致房子出租合同继续履行基础完全丧失或者几近丧失的境地。合同陷入僵局后,总是给守约方导致肯定损失,关于损失怎么样承担的问题:一方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依据违约状况向他们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适合降低。其次守约方应当采取适合手段预防损失扩大,不然将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因此,破解合同僵局之道在于双方均应本着诚信原则准时止损。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当秉持协商理念,主动交流解决矛盾,违约方积极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法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同时采取适合手段预防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尽快走出合同僵局,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