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伙偷窃是按平均来定罪的吗
在法律实践中,针对团伙偷窃行为,并不是以犯罪团体内部的平均分赃状况作为衡量标准。此类案件系属一同犯罪范畴,因此对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认定与刑罚裁量,需结合其各自所涉犯罪情节与在一同犯罪活动中的发挥用途等多样化原因综合评估判断。在集体推行的偷窃行为中,犯罪组织中发挥支配性主导地位者,总是被划归为主犯种类,承担更为紧急的刑事责任;反之,仅在其中饰演附属或帮助角色的犯罪嫌疑人则会被断定为从犯身份,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应当获得相应程度上的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一同犯罪中起主要用途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一同推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最重要分子,根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法律实践中,团伙偷窃的罪行认定不以内部平均分赃为准,而是基于各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在一同犯罪中有哪些用途。主导者常为主犯,承担更重责任;而附属或帮助者则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刑。
2、团伙偷窃能否取保候审
当涉及到团伙偷窃罪时,假如犯罪嫌疑人拥有如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进行取保候审步骤:
第一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第二是预计其量刑将在有期徒刑以上,然而推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导致实质性威胁;
第三种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体质不佳,生活没办法自理,甚至已怀孕或正为新生婴儿哺乳,同样推行取保候审则可防止对社会安全所产生的潜在风险;
最后一种可能就是在羁押期马上期满之际,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便看上去尤为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实行。
3、团伙偷窃是指几个人的行为吗
对团伙偷窃进行定性,并非仅仅依据参与者的数目而定。一般情况下,若多于或等于三名人士一同推行偷窃犯罪活动,便可被断定为团伙偷窃。然而在法律实践中,团伙偷窃的断定重点所在是各位参与者间是不是持有一同推行犯罪的意图与行动。即便人数未达三人之数,只须存在事前谋划、任务分配与协作等状况,亦大概被视为构成团伙偷窃。推行团伙偷窃的犯罪分子们的罪行与责任总是取决于各成员在事例中所发挥有哪些用途与所盗取财物的价值等原因。作为主谋的成员需承担更为沉重的刑事责任,而其余从犯则需要承受相对而言较为轻微的法律制裁。相较于单独行事的偷窃者而言,集体作案的团伙偷窃在司法程序中的量刑总是更为紧急严苛。
法律实践中,团伙偷窃的罪行认定不以内部平均分赃为准,而是基于各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及在一同犯罪中有哪些用途。主导者常为主犯,承担更重责任;而附属或帮助者则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