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没办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降低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成本。
《人身损害赔偿讲解》第20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人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讲解》对实质支出的成本和误工损失,根据差额据实赔偿的方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可以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讲解》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需要是受害人实质降低的,假如受害人遭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扣发或者没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