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生活前的口头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老人在危急状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口头遗嘱的效力是遭到肯定限制的。
1.口头遗嘱需要是在危急状况下才能成立,这里的危急状况指的是立遗嘱人没办法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状况,比如忽然患病或者遭受意料之外事故等。
2.在危急状况解除后,假如立遗嘱人可以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那样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3.老生活前的口头遗嘱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重点在于是不是满足上述条件。假如老人在危急状况下立下了口头遗嘱,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那样该口头遗嘱是有效的。
4.但,假如危急状况已经解除,而老人没采取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那样该口头遗嘱将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2、口头遗嘱的证人需要
口头遗嘱的证人需要严格,需要满足肯定的条件才能作为有效的见证人。
1.见证人需要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正确理解并传达遗嘱人的意愿。
2.见证人不可以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确保遗嘱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遗嘱的证人需要,法院会进行严格审察。假如见证人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状况,或者见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或疑点,那样口头遗嘱的效力或许会遭到质疑。
因此,在订立口头遗嘱时,遗嘱人应当慎重选择见证人,并尽量确保见证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3、口头遗嘱的失效条件
口头遗嘱的失效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状况:
1.危急状况已经解除,但遗嘱人未采取其他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2.见证人不符合法定需要,如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等;
3.遗嘱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如遗嘱中涉及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等违法内容;
4.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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